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协,各高校科协、院所科协、企业科协:
为进一步打通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人才流动通道,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水平,确保博士创新站试点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湖北省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6月23日
湖北省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国科协工作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战略,持续吸引博士人才助力科技企业技术升级与创新能力提升,加强湖北省博士创新站(以下简称“创新站”)建设规范化和长效化管理,完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博士创新站“一家三站”平台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和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站是以企事业单位和建站博士团队为主体,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长效合作为特征,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促进建站单位和建站博士团队双向共同成长的科技创新服务载体。
第三条 创新站建设是科协组织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实践,通过引导青年博士深入企业车间、田间茶园等生产一线,构建基层需求牵引、科协组织搭台、博士人才支撑、企业主体受益的科创赋能新模式,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提质增效,促进科技成果精准转化,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创新站主要工作内容有:
(一)科技服务咨询:着眼于科技型企业生产流程管理、工程问题发现、科技项目申报等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
(二)科技人才培养:为企业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指导,提升企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水平。
(三)技术难题攻关:围绕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提供或协助寻找解决方案。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创新站的建设主体原则上为企业,集聚博士资源助力科技型企业发展成果特别突出的科研院所等非企业单位也可申报,优先支持已与博士及其团队有良好合作基础的企事业单位申报。申报创新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站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为博士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相关技术人才提供实践平台,保障合作项目的资金投入。
(二)建站博士与建站单位应无人事隶属关系,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研发、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
(三)要遵照“五个有”的建设标准,即有固定场所、有专职人员、有项目计划、有资金保障、有考核机制。原则上每位博士领衔的在鄂创新站不超过1家,有效合作期限不少于1年。
(四)建站博士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签订博士创新站共建协议或科技项目合作协议(合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创新站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工作在省科协指导下进行。博士创新站申报认定、日常运行、绩效评价等工作在中国科协“园企科协办事大厅”(https://qykx.scei.org.cn/)平台上进行。
第七条 创新站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市州科协初审通过后报省科协。
(二)形式审查。省科协集中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提请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走访调研、集中评审等方式,对申报材料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核认定。候选名单经省科协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协正式发文认定。创新站命名为“XXX(企业名称)博士创新站”。
第八条 申报建立创新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博士创新站申报书》;
(二)建站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建站单位与博士合作协议书;
(四)证明博士身份相关材料(如学信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查询页截图等);
(五)建站单位科技创新、科研人员情况资料;
(六)建站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依法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
(三)建站主体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创新站评定要求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创新站所依托的企事业单位,与签约博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学会开展有关技术合作及活动时,应遵循国家现行的法律、政策。
第十一条 省科协对创新站的运行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交流、典型宣传、经验推广。创新站相关信息在省科协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创新站有效期根据成立年份确定,一般为三年。期满有意愿继续运作的创新站,建站单位应重新提交材料认定;若建站单位未重新提交材料,创新站自动注销。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需终止合作协议、注销创新站的,须经建站单位与进站博士协商一致,由建站单位按程序报市州科协、省科协备案注销。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创新站的,给予撤销。对履行协议不力、平台作用发挥不明显的创新站,经整改仍不达标,予以撤销。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 省科协是创新站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创新站总体发展规划,审核备案创新站,对创新站进行业务指导、绩效评估、宣传推广等。
第十六条 省科协计划财务部总体负责创新站工作,省科协农村专业技术服务中心、省院士专家联络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协负责本地区创新站组织申报、管理监督、服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站单位是创新站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创新站日常运行和管理、落实合作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确保健康运行、实效突出。
第六章 评价与支撑
第十九条 创新站遵循“注重实效、客观公正、激励引导”原则,各市州科协每年对创新站工作开展给予评价意见,并报省科协备案。省科协不定期组织现场调研抽查,绩效评价不合格将予以撤销。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给予相应政策及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创新站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本年度运行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对创新业绩突出、产学研用合作成效明显的创新站,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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